Azure 中国市场发布者协议。
感谢您有意通过世纪互联运营的 Microsoft Azure 上的市场(以下简称“Azure 中国市场”)发布您的产品/服务。 本 Azure 中国市场发布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阐述了您与世纪互联(以下简称“世纪互联”、“我方”或“我们”)的关系,适用于您在 Azure 中国市场发布的任何产品/服务(定义见下文)。
如果您选择接受和/或通过合作伙伴中心提交用于在 Azure 中国市场发布的某项产品/服务,即表示您向我方声明和保证,您有权限接受本协议并且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第 1 条:定义。
(a)“世纪互联”或“我方”指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微软”)许可采用 Azure 技术,在中国独立运营、销售和提供“由世纪互联运营的 Microsoft Azure”。
(b)“关联公司”指拥有一方、被一方拥有或与一方被共同拥有的任何法定实体。 “拥有”指持有该实体 50% 以上的所有权或主导该实体管理的权利。
(c)“自带许可”(BYOL) 的产品/服务指客户在 Azure 中国市场外已获得查看权或使用权的产品/服务。
(d)“客户”指获取、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查看通过 Azure 中国市场发布的某项产品/服务的“由世纪互联运营的 Microsoft Azure”的任何客户或最终用户。
(e)“客户数据”指客户或其代理在使用您的产品/服务的过程中提供给您的所有资料,包括所有文本、音频、视频、图像文件以及软件。
(f)“客户信息”指您通过 Azure 中国市场收集的或我方提供给您的(我方酌情认定)与查看您的产品/服务的客户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联系信息、与您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信息,以及使用信息。
(g) 就每项产品/服务而言,“产品/服务资产”指:产品/服务名称、产品/服务描述,以及您通过合作伙伴中心提供的与您的产品/服务相关的任何标题、图像、屏幕截图、视频预告片、用户生成内容或其他材料,包括任何其中包含的商标、商业外观或来源标识符。
(h)“Azure 中国市场”指各第三方发布者根据本协议通过世纪互联提供的面向客户的门户所发布之产品/服务的一个有限的链接资源库。 客户可以通过网络管理门户、Azure 应用界面或世纪互联提供的其他机制进入市场。
(i)“产品/服务发布政策”指在 Azure 中国市场上发布产品/服务的商业政策和要求,具体信息见附件 B。
(j)“市场发布技术指南”指我方向发布者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基本要求文档,用于帮助其在市场中创建、测试和发布产品。 详细信息参见 Azure 中国市场注册平台和 Azure 中国市场映像发布平台技术支持部分。
(k) 在本协议中,“Microsoft Azure”和“Azure”指“由世纪互联运营的 Microsoft Azure”。
(l)“产品/服务”指您通过合作伙伴中心提交用于在 Azure 中国市场发布的产品/服务,包括在该产品/服务中出售或提供的任何附加内容。 为免歧义,产品/服务包括:(i) 联络产品/服务、免费试用版产品/服务、自带许可 (BYOL) 的产品/服务及世纪互联在 Azure 中国市场上启用的其他产品/服务类型,(ii) 产品/服务资产,以及 (iii) 产品/服务更新。 适用于特定产品/服务类别的附加条款和条件详见附件 A。
(m)“发布者帐户”指用于通过合作伙伴中心发布您的产品/服务的服务帐户,包括用户名和密码。
(n)“隐私声明”指在与您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产品/服务资产中阐明的、与您收集和使用客户数据及客户信息有关的隐私保护声明。
(o)“合作伙伴中心”指目前可在 https://partner.microsoft.com 上访问的 Web 门户或其他后续门户,开发人员可以通过该门户:(i) 访问其发布者帐户;(ii) 提交产品/服务进行认证;(iii) 提供并管理在 Azure 中国市场中提供的产品/服务。
(p)“Azure 门户”指供 Azure 客户登录后预配和管理 Azure 资源的门户,即 https://portal.azure.cn。
(q)“使用条款”指您授权客户使用和查看您的产品/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产品/服务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条件。
第 1 条中未定义的所有其他术语具有本协议正文部分赋予的含义。
第 2 条:发布者帐户。
为向 Azure 中国市场提交产品/服务,您应使用您的发布者帐户和合作伙伴中心来提交和管理您的产品/服务。 您需要与 Microsoft Corporation 签订单独的协议以创建此类发布者帐户,并使用合作伙伴中心以管理您在 Azure 中国市场上的产品/服务。 作为世纪互联指定的供应商,微软提供发布者帐户和合作伙伴中心,并且微软发布者协议将适用于您的产品/服务的提交、初始认证和管理,以及合作伙伴中心和您的发布者帐户的使用。 例如,第 1、2(a) 至 (d)、2(j)、3(a) 至 (b)、3(f)、4、7、以及 8 至 12 条应适用于您在合作伙伴中心上的活动,以及您通过合作伙伴中心首次提交产品/服务的事宜。
第 3 条:产品/服务的提交和许可。
(a) 提交程序。 产品/服务将通过合作伙伴中心提交,并应遵守微软发布者协议和本协议第 2 条中进一步说明的上架要求。
(b) 产品/服务部署和促销。 我方保留决定您或他人发布的所有产品/服务将以何种方式在 Azure 中国市场上提供和促销的权利。 我方可以展示与您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上架信息,以及包含以下内容的其他信息:由您提供的供客户了解该产品/服务的信息、该产品/服务所含内容、该产品/服务中任何软件的生命周期、与该产品/服务有关的支持选项,以及客户如何通过 Azure 获得和使用该产品/服务。
(c) 对世纪互联的授权。 您不会因在 Azure 中国市场上提交任何产品/服务或产品/服务资产而转让其所有权。 如果您提交产品/服务和产品/服务资产,即表示您直接授予我方一项有限的、非排他性的权利以:(i) 仅在运营 Azure 中国市场、显示和管理您的产品/服务以及向客户提供您的产品/服务所需时,通过任何数字传输技术托管、安装、复制、公开执行和展示您的产品/服务资产;以及 (ii) 仅在证明此类产品/服务以及根据我方向客户提供您的产品/服务的其他要求所需时,访问、分发和使用您的产品/服务。
(d) 服务徽标和商标条款。 在本协议期间,您特此授予我方一项非排他性、免使用费的许可,以允许我方在与您的产品/服务或 Azure 中国市场的营销和促销有关的场合,展示您通过合作伙伴中心或其他方式提供给我方的徽标和商标(以下统称“发布者商标”)。 您是该等服务商标的所有者和/或授权许可方。 在各方之间,与该等服务商标有关的所有商誉均应符合您的利益。
我方可在不改变该等服务徽标/商标整体外观的情况下,对该等服务徽标/商标的格式和尺寸进行必要变更。 如果您认为我方不当使用了您的服务徽标/商标,您可以随时通知我方,我方将在合理时间内纠正该使用行为。
(e) 发布后审查。 我方可能会定期测试和评估您的产品/服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遵守本协议和产品/服务发布政策。 微软还可能就单纯纠正明显的拼写、语法或印刷错误而修改您的产品/服务资产。
第 4 条:客户产品/服务的许可和支持。
(a) 授予客户的产品/服务许可。 您应负责许可客户使用您的产品/服务,或以其他方式授权客户使用您的产品/服务。 该等许可或授权仅适用于您的客户,且不得使世纪互联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在市场的网络管理门户中,客户只有在选择“同意”接受您的使用条款和隐私声明后,方可使用您的产品/服务。 世纪互联可能还会允许客户通过 Azure 中国市场应用界面查看产品/服务。 您确认,世纪互联并未因 Azure 中国市场的运营或允许您通过 Azure 中国市场提供您的产品/服务的方式而授予产品/服务任何权利或许可。
(b) 支持。 在您和世纪互联之间,您对向客户提供产品/服务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您应负责为您的产品/服务提供支持。 您务必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向我方提供目前的技术和账单支持联系信息,以便我方在收到客户关于您的产品/服务的技术或账单问题时联系您。 您应尽最大努力回复世纪互联收到的有关您的产品/服务的任何询问。 只要相关产品/服务在 Azure 中国市场提供和/或提供给客户,您就应确保您的产品/服务资产中描述的任何支持选项均可供客户使用。
第 5 条:隐私保护。
(a) 客户信息和客户数据的使用。 您只能将客户数据用于提供产品/服务。 您可将客户信息用于提供产品/服务,或在第 5(c) 款允许的范围内联系客户,或预防欺诈、提供支持或进行统计分析。 除非您已在您的隐私声明中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许可,否则您不得将客户数据或客户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b) 隐私声明。 您的隐私声明必须:(1) 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 告知客户您所收集的任何客户数据或客户信息,以及您将如何使用、储存、保护和披露该等信息;以及 (3) 说明客户对其客户数据和客户信息的使用和分享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客户如何查看其数据和信息。 我方的隐私政策仅适用于客户对 Azure 服务的使用,而不适用于客户对任何第三方产品/服务的使用。 如果任何咨询服务产品/服务受托管,或者任何产品/服务含托管元素,您务必说明该产品/服务可能受托管的所在国家/地区以及可能存储任何客户数据的所在国家/地区。 该等信息必须在您的隐私声明和产品/服务资产中阐明,以便客户确定如何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确定哪些政策适用于其数据的使用和转让。
(c) 与客户的通信往来。 您只能为交易目的使用客户信息与客户联系。 您不得为促销目的联系任何客户,除非客户已确定并选择同意从您处接收该等通信内容。 本款规定并不限制您将独立获得的客户联系信息用于任何目的,即便该等信息与我方提供给您或者您从 Azure 中国市场获得的客户信息相同。 但是,您不得专门针对 Azure 客户发送该等通信内容。 “交易目的”指与您所提供或运营产品/服务直接相关的通信,包括有关对您的产品/服务的支持、服务故障时间、您的使用条款的变更、通知及发票的送达有关的通信。 “促销目的”指与产品/服务、广告产品或服务、反馈请求、培训或其他资源直接相关,但并非完全用于交易目的的任何其他通信。 您与客户的通信必须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第 6 条:对世纪互联代理身份的委任。
Azure 中国市场是可供您提供产品/服务的平台。 世纪互联的职责是直接提供或通过指定供应商提供相关技术和服务,以便您使用该平台提供您的产品/服务,并辅助通过 Azure 中国市场获取您的产品/服务相关事宜。 为此目的,您委任世纪互联为您的代理人或间接代理人(取适用者),并且您确认,您(而非世纪互联)系您为客户所提供产品/服务的提供方、发行方和许可方。
第 7 条:产品/服务的弃用和终止。
(a) 产品/服务的下架。 弃用某项产品/服务将导致该产品/服务在 Azure 中国市场无法再显示或无法再提供给其他客户进行配置。 但是,在该产品/服务下架之前已经配置该产品/服务的客户可以在下架之前的相同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产品/服务。
您下架的产品/服务。 您可以按照第 7a) 条的规定提交请求,要求从 Azure 中国市场下架某项产品/服务。 我方将在收到您申请后的 30 日内,将您的产品/服务从 Azure 中国市场下架。
世纪互联下架的产品/服务。 世纪互联保留以任何理由暂停提供任何产品/服务或从 Azure 中国市场移除任何产品/服务的权利。 世纪互联移除产品/服务上架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该产品/服务达到或超过六个月未获得任何客户订购。
- 该产品/服务持续收到客户的不良反馈。
- 该产品/服务持续收到大量的支持请求。
- 发布者未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未遵守市场发布技术指南的规定。
- 该产品/服务包含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内容,或者包含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不道德、欺骗、诽谤或威胁性的内容,或者包含赌博、骚扰或谋杀的内容。
- 该产品/服务包含恶意计算机代码或病毒,或者可能破坏或试图破坏市场平台、其他发布者的形象或其任何功能的正常运行。
- 该产品/服务可能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 该产品/服务可能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b) 产品/服务的终止。
- 某项产品/服务的终止指我方通知现有客户,该产品/服务已被终止,客户于该终止日之后指定的可供继续使用该产品/服务的截止日期之后,不可再使用该产品/服务。 您同意,如果客户在该截止日期之后擅自使用您的产品/服务,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 终止某项产品/服务时,现有客户可以在此后 90 日内或客户认购您的产品/服务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以下简称“逐步结束期”)继续使用该产品/服务。 在逐步结束期内,您务必继续向现有客户提供您的产品/服务包含的任何服务。
- 除非因法律要求终止或者因强制性情形而必须终止(例如受到欺诈或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否则我方不会在任何产品/服务的逐步结束期届满之前终止该产品/服务,并且我方在本协议期内不会终止任何非服务型产品/服务。
第 8 条:保密与数据保护。
(a) 保密。 我方将遵守我方之间目前有效的任何保密协议中的条款。 如果我方之间未订有该等保密协议,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将对该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使用或向第三方(代表接收方行事且仅须遵守至少与本条保护程度相同的保密条款的承包商除外)披露任何该等信息。 “保密信息”指一方指定为有机密性或有理智的人知道或应该合理理解为有机密性的所有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接收方在未违反本协议或应向披露方承担的任何其他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所知晓的信息。 本条规定并不禁止任何一方对执法机关的合法要求作出回应。
(b) 数据保护。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法律。
第 9 条:保证。
您在此向世纪互联声明、保证和承诺:
(a) 您已获得在 Azure 中国市场提供您的产品/服务所需的任何及所有同意、批准和许可(包括第三方的书面同意,如适用);
(b) 我方行使您在本协议项下授予的权利不会使我方或我方的关联公司、许可方或供应商有义务向您或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款项;
(c) 您依据本协议或就本协议向我方提供的信息均属真实、准确、最新且完整的信息;并且
(d) 在履行您在本协议中所列的义务时,您和您的产品/服务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隐私法。
第 10 条:免责声明、责任限制和索赔抗辩。
(a) 免责声明。 就发布者及其产品/服务而言,我方按“现状”在“可用”的基础上提供 Azure 服务并进行 Azure 中国市场交易,且“不保证没有瑕疵”。 您应承担通过 Azure 中国市场发布您的产品/服务供客户使用所产生的风险。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方排除任何默示保证或条件,包括就 Azure 服务和 Azure 中国市场作出的有关产品/服务责任、适销性、适合特定用途、无工艺问题和不侵权的默示保证或条件。 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我方明确否认对以下事宜作出任何保证:对 Azure 服务或 Azure 中国市场的访问或使用不受任何干扰,也不存在任何错误。
(b) 责任限制。 双方及其关联公司、许可方和/或供应商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仅限于最高 5,000 美元的直接损害赔偿金,除非第 10(d) 条另有规定。 双方同意不寻求并且各方明确放弃对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进行任何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结果性损害、特殊性损害、间接性损害或惩戒性损害。 即使该方知晓或应当知晓发生该损害的可能性,上述责任限制和例外条款仍将适用。
(c) 范围。 为清楚起见,本第 10 条中的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规定仅在您属于 Azure 中国市场发布者的情况下与您有关。 前述规定以及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均非旨在适用于您以 Azure 客户身份(如适用)对任何 Azure 服务的使用。
(d) 索赔抗辩责任。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及所有第三方索赔,您同意为我方的关联公司、许可方和供应商(如适用)提出抗辩,向其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包括支付任何相关成本、损失、损害、开支和律师费):
- 该索赔指称您的产品/服务或产品/服务资产侵犯第三方的任何专有或个人权利;
- 该索赔乃因您与客户之间就您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所引起;或
- 该索赔乃基于您未能收取、转缴或申报您有义务收取、转缴或申报的任何销售税、使用税、货物及服务税 (GST)、增值税 (VAT) 或其他类似税款,包括任何相关罚款和利息。
我方将:(i) 及时书面通知您该索赔,但是,我方未向您发出通知并不会免除您的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未发出通知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您的法定权利;并且 (ii)(经您合理要求)合理协助您对该索赔进行抗辩。 您同意偿付我方、我方的关联公司、许可方和/或供应商(取适用者)在提供上述协助时产生的任何合理实付费用。 未经我方、我方的关联公司或许可方和/或供应商事先明确书面同意,您不得就某项索赔达成任何和解或妥协,也不得允许、规定我方、我方的关联公司或许可方和/或供应商(如适用)就本条涉及的任何索赔承担任何过错或责任。
第 11 条:协议有效期和终止。
(a) 一般规定。 本协议在终止前将始终有效。 经提前 30 日发出书面通知,任何一方均可因任何事由或无需任何事由终止本协议。
(b) 协议效力。 在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后 30 日内,我方将在第 7(b) (2) 条所列任何相关缓冲期内下架您在 Azure 中国市场上的所有产品/服务,并终止提供任何付费产品/服务。 如果我方因您严重违约而终止本协议,我方将保留加快下架和/或终止提供产品/服务的权利。 要求在本协议终止后行使或确定各项权利或保护措施的条款将继续有效。
第 12 条:其他规定
(a) 关联公司。 我方有权通过一家或多家关联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义务。 我方还有权指定一家或多家关联公司在不同地区担任我方代理。
(b) 权利保留。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并未转让、让与或授予与双方交换的任何软件或其他材料有关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双方保留本协议中未明确授予的所有权利。
(c) 无排他性。 双方在此确认并同意,本协议中向另一方授予的各项权利以及应向另一方承担的各项义务均无排他性。 因此,本协议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禁止任何一方从事或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共同参与与本协议所述业务安排相类似或竞争的业务安排。
(d) 司法管辖及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本协议的违约、终止或无效(包括本条的效力、范围和可强制执行性),均应当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申请仲裁时 CIETAC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协议双方均有拘束力。 但是,本条规定不会阻止任何一方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就下列事宜寻求禁令救济:(i) 侵犯该方的知识产权。 (ii) 违反应当依据本协议向该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或者 (iii) 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内强制执行或确认任何裁决或命令。
(e) 费用。 各方应当自行承担各自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f) 应对权利要求。 如果我方收到第三方要求变更或移除您的产品/服务的权利要求书,我方将向您提交该权利要求书。 您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形下尽快遵守该通知的要求。 如果您发现您的产品/服务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须立即告知我方,并配合我方补救该违约行为。
(g) 弃权。 任何一方迟延或未能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不会导致对该权利或补救的放弃,也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放弃。
(h) 不可分割性。 如果任何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本协议任何条款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内容,本协议剩余条款将继续保持充分效力。
(i) 转让。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但是,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仍可:(i) 向关联公司转让本协议,或 (ii) 为合并、收购或出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而转让本协议。 即使存在前述规定,如果我方不再有权继续提供 Azure 服务,我方仍可提前四十五 (45) 日向您发出通知,告知您我们将向其他实体转让本协议。 任何一方经本第 12(j) 条允许转让本协议的,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获准继受者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惠及前述各方。
(j) 分包商。 我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分许可给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授权第三方协助我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或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 在不违反前述条款的前提下,我方会对上述第三方的行为负责。
(k)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无需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天灾、自然灾害、战争、国内动乱、政府实体行为、罢工或超出在本第 12(k) 条项下寻求追索权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其他事因)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承担任何责任。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将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尽合理努力继续履行本协议。 受影响的一方将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合理可能的情形下尽快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的义务。 资金短缺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l) 双方的关系。 本协议及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并未在协议双方之间创设合伙关系、合资关系、雇佣关系或特许经营关系。
(m) 更新。 我方有权不时更新本协议。 如果我方更新本协议,我方将在本协议更新版本的生效日期前 30 日通知您,并在本协议顶部注明协议最新修改日期。 如果您在该通知期限结束后继续提供产品/服务,则表示您同意受本协议更新版本所述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n) 完整协议。 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构成协议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及当前通信往来。
附录 A
适用于特定类别产品/服务的条款
第 1 条:虚拟机映像。
(a) 基础映像。 除了所有其他相关的第三方批准之外,如果您的产品/服务包含源自微软或其他方的虚拟机映像(以下简称“映像”)(以下简称“基础映像”)(此类产品/服务以下简称“映像产品/服务”),您有责任在发布您的映像产品/服务之前从基础映像的所有者处取得任何必要的许可。
(b) 新虚拟机大小。 对于映像产品/服务,您将按指导根据您发布请求时 Azure 中可用的虚拟机大小来指定价格。 在您的映像产品/服务发布后,如果我方计划(基于内核数量)提供新的虚拟机大小,我方将通知您并为您提供至少 30 天的时间来指定新虚拟机大小的价格。 如果未能在该时间内指定价格,则您对新虚拟机大小价格的指定应为按新虚拟机大小与您的映像产品/服务当时有效的现有虚拟机大小之间的内核数差异比例计算的费率。
(c) 虚拟机扩展。 您的映像产品/服务安装的任何软件或其他数据,即使是从外部位置获取,也应视为本协议项下的产品/服务。 您应对与您的映像产品/服务相关的任何扩展或处理程序负责,并且必须向客户提供相关支持。
(d) 将微软软件产品纳入映像产品/服务。 经微软批准,您可以将 Windows Server、SQL Server 和 Microsoft Dynamics NAV 作为您的映像产品/服务的一部分(以下简称“微软软件产品”)。 您必须使用微软在 Azure 中国市场中发布的包含您已获授权纳入映像产品/服务中的相同微软软件产品的基础映像来创建您的映像。 您不得发布包含您从其他地方(无论是从微软还是从微软经销商处)获取的微软软件产品副本的映像。 您不得出于创建映像的目的在 Azure 之外下载基础映像并运行其中的任何微软软件产品副本,除非您已在此前拥有允许此类使用的有效许可。
(i) 无修改。 您必须在您的映像中包含微软软件产品的完整版本。 您只能根据需要配置微软软件产品,以便与您的产品/服务配合使用。 您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修改微软软件产品,包括对微软软件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或者篡改微软软件产品中的任何许可或激活功能。 您必须维护且不得更改、模糊处理或移除微软软件产品中包含的任何版权或其他保护声明、标识、品牌或说明或许可条款。 除非明确规定,否则本协议不授予您对任何微软标志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ii) 排除许可。 您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任何微软软件产品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服务或文档全部或部分受排除许可管辖的行动。 “排除许可”指作为使用、修改或分发受此类许可约束的软件的条件,要求此类软件或与此类软件组合或分发的其他软件执行以下操作的任何许可:(i) 以源代码形式披露或分发;(ii) 出于制作衍生作品的目的而获得许可;或 (iii) 免费重新分发。 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版本的 GNU 通用公共许可(以下简称“GPL”)、Lesser/Library GPL 或 Affero GPL 均被视为排除许可。
(e) 在映像产品/服务中分发微软软件产品。 您只能通过商业市场提供您的映像产品/服务中的微软软件产品。 您不得通过任何其他渠道提供属于您的映像产品/服务的微软软件产品。 只有微软才是您的映像产品/服务中包含的任何微软软件产品的许可方,客户对此类微软软件产品的任何使用均受微软许可条款的约束。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未授予您向客户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许可或再许可任何微软软件产品的权利。 与您的映像相关的使用条款必须明确:(i) 您授予客户的权利仅适用于您在映像中的产品/服务,而不适用于映像中的任何微软软件产品;(ii) 微软是映像中任何微软软件产品的许可方;以及 (iii) 客户对映像中任何微软软件产品的使用将受微软许可条款的约束。
(f) 召回微软软件产品。 我方可以出于某些原因随时自行决定发出召回微软软件产品的通知,例如但不限于微软软件产品中存在严重安全漏洞。 如果您收到召回通知,则您同意在 10 个工作日内从商业市场中移除包含受影响的微软软件产品的任何映像产品/服务。 发出召回通知后,我方可以向您提供替代的微软软件产品来代替召回的微软软件产品,但并没有此义务。
(g) 终止。 本协议终止或从商业市场移除您的映像产品/服务后,您在本附件项下的权利将自动终止,并且您必须销毁您的映像产品/服务中包含的所有微软软件产品副本。
(h) 其他。
(i) 附加免责声明。 所有微软软件产品均“按原样”提供,存在各种缺陷,且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 对于您使用微软软件产品、您的映像产品/服务与微软软件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您的包括微软软件产品的映像产品/服务以及客户使用您的包括微软软件产品的映像产品/服务,由您承担所引发的所有风险。
(ii) 支持。 根据本协议,微软没有义务向您提供有关任何微软软件产品或创建包含微软软件产品的映像的技术支持,也没有义务就您的映像产品/服务中的任何微软软件产品使用向客户提供技术支持。
(iii) 出口限制。 您承认微软软件产品原产于美国并受美国出口管辖。 您同意遵守适用于 Microsoft 软件产品的所有适用国际和国家法律,包括《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美国和其他政府颁布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目的地限制。 有关其他信息,请参见出口 Microsoft 产品。
第 2 条:资源管理器模板。
如果您发布参考其他发布者的产品/服务(以下简称“第三方产品/服务”)的资源管理器模板,您不得声明自己为该第三方产品/服务的发布者。 您还承认和同意,其他发布者可以采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在其资源管理器模板中参考您的产品/服务。 尽管您的产品/服务可能被包含在其他发布者的资源管理器模板中,在所有客户配置的该资源管理器模板中,您依然是该产品/服务的发布者。 您的使用条款和隐私声明继续适用于您与此类客户的关系,并且该等其他发布者无权因客户使用您的产品/服务而获得任何发布者净收入。 资源管理器模板中通过扩展脚本安装的任何软件或数据,即便是从外部获取,也应视为产品/服务内容,您应该为用户提供相关支持。
第 3 条:在客户本地环境中使用的产品/服务。
如果您选择提供某一款供客户在其本地环境中(例如在 Azure Stack 上)使用的特定产品/服务,我方可能会允许客户下载并在其本地环境中使用该产品/服务。 您同意,如果客户接受此类产品/服务的使用条款,此类客户将有权在其本地环境中使用此产品/服务。 您承认您(而不是世纪互联)是此类产品/服务的发布者。
第 4 条:发布位置。
发布者帐户发布的虚拟机映像和 Azure 资源管理器模板会显示在 Azure 中国市场网站和 Azure 门户中,但是定制服务(解决方案)只在 Azure 中国市场网站上显示。
附录 B
产品/服务发布政策
第 1 条:基本标准。
在 Azure 中国市场提供的软件和服务必须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标准:
- 在由世纪互联运营的 Microsoft Azure 平台上运行:软件或服务的主要功能必须在 Microsoft Azure 上运行。
- 可以配置到由世纪互联运营的 Microsoft Azure 平台上:发布者必须在其产品/服务资产中说明如何将软件或服务配置到 Microsoft Azure 上。
- 集成或扩展一项由世纪互联运营的 Microsoft Azure 服务:发布者的产品/服务资产必须说明其集成或扩展哪项 Azure 服务,以及集成或扩展的方法。
发布者必须位于中国并受 Azure 中国市场支持。
发布者必须在 Azure 中国市场的支持下在中国境内提供其所有产品/服务。
发布者必须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发布者在 Azure 中国市场上的产品/服务必须是正式上线或在特定范围内上线的版本。
Azure 中国市场上的产品/服务不得使用或依赖于不再提供技术支持或无法通过商业渠道获得技术支持的任何产品或元素。
发布者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文档,解释如何在 Azure 中国市场上使用其产品/服务,并且必须在每项产品/服务的产品/服务资产中提供此类文档或此类文档的链接。
发布者必须在其公开网站上声明在 Azure 中国市场上提供的产品/服务,并在 https://market.azure.cn 上提供其产品/服务的页面链接。
发布者必须根据世纪互联指定的类别将其所有产品/服务分为一种或多种类别。 如果世纪互联认为发布者选择的类别不正确,世纪互联保留将任何产品重新分配到其他类别的权利。
第 2 条:发布标准。
- 发布者必须在签署《Azure 中国市场服务协议》后 60 天内发布至少一项产品/服务。 否则,发布者的凭据可能会失效。
- 发布者必须遵守发布门户可能进一步明确的市场发布技术指南和 Azure 中国市场初学者技术要求的规定。 请参阅 Azure 中国市场注册平台和 Azure 中国市场映像发布平台的文档和帮助部分。